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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规则

本规则规范第三方发布方(硬件厂商、行业专家)在本平台提交与发布信息的条件、范围、审核流程与责任划分,是 入驻发布 协议的组成部分。

规则编号 FB-2026-01 · 版本 V1.0 · 生效日期 2026-08-01 · 制定单位 上海邦程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第三方发布方在邦程 AI 选型平台提交与发布信息的行为,明确平台与发布方的权利义务,依据《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经 上海邦程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核验并开通发布权限的第三方发布方,及其在本平台提交、发布的全部信息。

第三条 平台在本项服务中的角色是信息发布平台与递送服务提供者:为其他单位与个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通道,对发布方提交的内容执行发布前审核,审核通过后在 信息广场 及相关栏目发布,并向平台用户递送。平台不代发布方从事经营活动,不参与发布方与用户之间的交易。

第四条 发布方提交入驻申请并勾选同意本规则,即视为接受本规则全部条款。规则修订后在本页公示,重大修订提前 7 日通知已入驻发布方。

第二章 发布方入驻

第五条 平台受理两类发布方入驻申请:

  1. 硬件厂商:依法设立的企业,发布自有产品的技术参数、适用场景与解决方案。须提供企业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与拟发布的产品类别。
  2. 行业专家:具备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的个人,发布技术文章、选型经验与实施方法。须提供姓名、所属机构、专业领域、从业背景说明、联系电话与电子邮箱。

第六条 平台在收到申请后 1 个工作日内核验:厂商核验企业名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专家核验所属机构与从业背景的真实性。核验不通过的不予开通,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核验通过后,由客户服务岗为发布方开通发布账号,初始密码通过申请时填写的电子邮箱发放。发布方首次登录后须立即修改密码,密码不少于 10 位且包含字母、数字或符号中的至少两类。

第八条 发布账号实行专用原则,不得转让、出借或与第三方共享。发现账号被用于非本主体内容发布的,平台暂停该账号并要求核实。

第九条 入驻与发布不收取任何费用。平台不向发布方收取入驻费、发布费、推广费或排名费,发布顺序不受费用影响。平台收费仅针对用户侧的信息服务,见 资费标准

第十条 发布方主体信息、账号开通记录、登录日志与内容提交记录,在入驻关系存续期间及终止后留存不少于 6 个月,用于追溯与配合监管核查。

第三章 可发布内容范围

第十一条 发布方可提交以下三类内容:

  1. 产品信息:人工智能硬件产品的技术参数、接口规格、环境适应性、适用场景与选型注意事项。限硬件厂商提交。
  2. 解决方案:面向具体行业场景的软硬件组合方案、部署架构与验收要点。厂商与专家均可提交。
  3. 技术文章:选型方法、参数解读、实施经验、常见问题分析。厂商与专家均可提交。

第十二条 内容须满足以下要求:

  1. 标题不超过 80 字,应简明说明内容主题,不得使用与内容无关的标题;
  2. 正文不少于 50 字、不超过 20000 字;
  3. 产品参数须与发布方自有技术文档一致,不得虚构或夸大;
  4. 涉及技术效果的数值须说明测试条件(样本、环境、设备配置),不得给出无条件的效果承诺;
  5. 发布内容须为发布方自有产品、原创内容,或已获得权利人授权;
  6. 不得包含客户名称、产线标识等未经授权披露的第三方信息。

第十三条 发布方不得在内容中嵌入站外交易链接、支付二维码、收款账户或诱导站外成交的表述。本平台不提供在线订购、支付、结算与交易撮合功能,此类功能属于另一类电信业务,本平台不具备相应许可,亦不开展该类业务。

第四章 不予发布的内容

第十四条 平台对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律不予发布,已发布的立即删除: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10. 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11.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
  12.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 需前置审批而本平台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内容,平台一律不予发布,包括但不限于:

  1. 新闻信息(含时政类新闻的采编、发布、转载);
  2. 出版物与网络出版内容;
  3. 网络视听节目、音视频作品;
  4. 网络游戏及相关内容;
  5. 教育培训、学历学位类内容;
  6.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类内容;
  7. 招标公告、招标代理及政府采购代理内容;
  8. 广告代理与广告发布服务;
  9. 金融、证券、保险、征信等需金融监管许可的内容;
  10. 地图、测绘成果类内容。

第十六条 平台不设置公开的评论、留言、论坛与即时通讯功能,发布方内容下方不开放用户公开发言。用户如需与发布方联系,通过平台客服转达。

第十七条 平台不发布下列表述:绝对化用语(「最」「第一」「唯一」等)、无依据的对比性贬损、对投资回报或经营效果的承诺、以及未标注测试条件的性能宣称。

第五章 发布前审核

第十八条 平台对发布方提交的全部内容实行发布前审核。内容提交后状态为「待审核」,审核通过前不对外可见,未经审核的内容不得发布。

第十九条 审核实行双人复核:由信息审核岗人员完成初审,再由第二名审核人员独立复核,两人均确认后方可发布。同一人不得同时担任同一条内容的初审人与复核人。

第二十条 审核要点:

  1. 是否属于第十四条禁止范围;
  2. 是否属于第十五条需前置审批的内容;
  3. 内容类型是否与发布方的入驻类型相符(例如产品信息限厂商提交);
  4. 产品参数与发布方公开技术资料、官网信息是否一致;
  5. 技术效果数值是否标注测试条件;
  6. 是否含有第十七条禁止的表述;
  7. 是否含有站外交易链接、支付方式或收款账户;
  8. 是否涉嫌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披露未授权的客户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审核在收到提交后 1 个工作日内完成。内容较长或需向发布方核实的,平台在 1 个工作日内告知发布方预计完成时间。

第二十二条 审核结论分三种:

  1. 通过:在信息广场及对应栏目发布,并向平台用户递送;
  2. 退回修改:在发布方控制台标注具体原因,发布方修改后可重新提交;
  3. 不予发布:属于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范围的,不予发布并说明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审核记录内容包括:内容编号、发布方、提交时间、初审人、复核人、审核时间、审核结论与退回原因。审核记录留存不少于 6 个月,可供监管部门依法调取。

第六章 发布、递送与来源标注

第二十四条 审核通过的内容在 信息广场 发布,并按内容类型混入对应栏目:产品信息进入 选型库,解决方案进入 行业方案,技术文章与资料进入 资料中心

第二十五条 每条第三方内容均标注发布方名称与发布日期。平台技术团队编制的内容标注为「平台编制」。两类来源在站内明确区分,不混淆、不隐去发布方信息。

第二十六条 平台通过站内栏目展示与会员通知渠道向平台用户递送已发布内容。递送范围与用户的服务档位相关,见 服务说明

第二十七条 发布顺序与展示位置按内容类型、行业与更新时间排列,不因发布方付费而调整。平台不提供付费推广、竞价排名或置顶服务。

第二十八条 平台不对发布方陈述的产品参数与技术效果作独立验证。用户的采购与实施决策应向发布方直接核实,平台在每条内容页面标注此项声明。

第七章 内容变更与下架

第二十九条 待审核与已退回的内容,发布方可自行修改后重新提交,重新提交的内容重新执行完整审核流程。

第三十条 已发布内容如需修改,发布方联系客服提出,由平台核对后重新执行审核。修改期间原内容可保持展示,涉及参数更正或违规表述的先下线再修改。

第三十一条 发布方可随时申请下架自己发布的内容,平台在 1 个工作日内处理。已下架内容的审核记录仍按第二十三条留存。

第三十二条 已发布内容实行定期复核,平台每季度复核一次。发现参数与发布方现行公开资料不符、内容明显过期或发布方主体已注销的,通知发布方更正,未在 5 个工作日内回应的予以下线。

第三十三条 发布方终止入驻的,其已发布内容自终止之日起下线。发布方可在终止前导出自己提交的内容。

第八章 违规处置

第三十四条 发布方违反本规则的,平台按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适用:

  1. 要求更正:内容存在表述不当、参数标注不清等可修正问题的,通知发布方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正;
  2. 内容下架:内容存在虚假陈述、涉嫌侵权或含禁止表述的,立即下架并通知发布方;
  3. 暂停发布权限:累计 3 条内容被下架,或单条内容涉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范围的,暂停发布权限并要求书面说明;
  4. 终止发布权限:存在伪造主体资质、冒用他人产品资料、多次发布违法违规内容,或暂停期间仍继续违规的,终止入驻关系并注销发布账号;
  5. 移送处理:内容涉嫌违法犯罪的,保存记录并向公安机关、网信部门或电信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 处置决定通过发布方控制台与预留邮箱同时告知,说明依据条款与事实。发布方对处置有异议的,可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辩,平台在 5 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反馈。

第三十六条 因发布方内容违法违规导致平台被追责或造成第三方损失的,平台有权向发布方追偿。

第九章 投诉举报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发现本平台发布的第三方内容存在虚假陈述、侵犯知识产权或其他违规情形,可通过 投诉举报 渠道反馈,或发送邮件至 bckj@beycamp.com,也可拨打客服电话 021-62372896。

第三十八条 平台在收到举报后 1 个工作日内受理,向被举报的发布方核实,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涉及知识产权的举报,举报人应提供权利证明与侵权说明。

第三十九条 举报核实成立的,按第三十四条处置;举报不成立的,向举报人说明理由。举报人身份信息由平台保密,不向被举报方披露。

第四十条 平台亦接受向 中央网信办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提出的举报转办,并按主管部门要求处置与反馈。

第十章 责任划分

第四十一条 发布方责任:对其提交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与知识产权合法性负责;保证有权发布该内容;保证产品参数与自有技术文档一致;及时更正错误内容;对因内容引起的第三方索赔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平台责任:按本规则与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执行发布前审核与双人复核;标注内容来源;留存审核记录与日志不少于 6 个月;受理投诉举报并处置违规内容;配合监管部门依法检查与数据调取。

第四十三条 平台承担发布前审核与信息管理责任,不对发布方陈述的产品参数与技术效果作独立验证,不对用户依据第三方内容作出的采购决策承担责任。用户与发布方之间的交易、合同与售后争议,由双方自行解决,平台可协助提供已留存的发布记录。

第四十四条 平台按 隐私政策 处理发布方提交的联系人信息,不向第三方出售或非法提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与 用户服务协议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共同构成平台内容管理制度体系。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述文件及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与执行由 上海邦程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因本规则产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公司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 2026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修订版本在本页公示并注明生效日期。

规则咨询。对本规则条款有疑问,或需了解入驻与内容提交的具体要求,可联系客服 021-62372896(工作日 9:00–18:00)或发送邮件至 bckj@beycamp.com。入驻申请入口见 入驻发布